特別提醒:品牌商若自代工廠採購產品貼自家品牌,也會被視為「製造商」,須承擔同等責任。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們已經為您簡要介紹了歐盟新版《一般產品安全條例》(GPSR, Regulation (EU) 2023/988)的背景與總體要求。本文將進一步聚焦 GPSR 中對經濟營運商(economic operators)角色與責任的明確劃分,幫助台灣出口商釐清合規思路與實務應對策略。
GPSR 條文對製造商、進口商、經銷商及授權代表的義務分別列於第 4~13 條,並強調供應鏈中的每一個角色都必須落實產品安全責任。
📌 設計、生產並以自己名義將產品推向市場的企業,不論是否在歐盟境內,都視為製造商。
📌 GPSR 要求製造商:
特別提醒:品牌商若自代工廠採購產品貼自家品牌,也會被視為「製造商」,須承擔同等責任。
📌 將產品從非歐盟國家輸入歐盟市場的業者,即為進口商。
📌 GPSR 要求進口商:
製造商未設置授權代表時,進口商可能需承擔更多合規風險。
📌 在市場上分銷產品、但不參與產品製造或修改,即為經銷商。
📌 GPSR 要求經銷商:
📌 歐盟境內的自然人或法人,經製造商書面授權代表其履行 GPSR 的部分義務者,即為授權代表。
📌 此要求非強制,可視實務需求決定是否指派。
📌 AR 可能承擔的職責包括:
對於有多個進口商或透過平台銷售的出口商,指定授權代表可集中管理合規作業與溝通窗口。
🔎我是代工廠還是品牌商?
🔎合規責任應該由誰負責?
🔎技術文件由誰準備?由誰保管?
🔎我打算讓進口商負擔EU AR責任嗎?技術文件交給進口商合適嗎?
🔎身為品牌商,若產品出現風險,我要怎麼和EU的監管單位溝通?
✅重新審視與客戶或代理商之間的合約條款,明確責任分配。
✅若產品由多個通路進入歐盟,建議指定一位授權代表作為合規窗口。
✅內部建立文件保存及風險控管流程,以確保問題發生時可有效溝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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