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確定產品的正確分類,是製造商責任。若製造商為產品聲明多種預期用途,導致該器材屬於多個分類,則應採用較高分類。或者多條分類規則適用於同一器材,則應採用導致較高分類的規則。
在2017 年,歐盟推出了兩項新法規,其中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法EU 2017/746 (IVDR),取代原先的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指令(IVDD)。
與IVDD最巨大的差異,是IVDR重新定義了「體外診斷醫療器材」的風險等級和分類依據。在IVDD時代被列為自我宣告的產品,超過90%在IVDR被列入NB的管轄範圍,大幅增加了監管強度,對製造商來說是全然不同的挑戰。
Article 2(2)對於「體外診斷醫療器材(In vitro Diagnostic Device」定義是:
任何作為試劑、試劑產品、校準品、控制材料、試劑盒、儀器、設備、裝置、軟體或系統的醫療器材,不論單獨使用或組合使用,且其由製造商設定的用途為在體外檢查來自人體的樣本(包括血液和組織捐贈物),僅或主要為提供以下一項或多項資訊:
樣本容器(specimen receptacle)也應視為體外診斷醫療器材。
注意:IVDR特別提到「樣本容器」,根據Article 2(3),樣本容器是為一種裝置,不論是否為真空型,由製造商特別設計用於初步收納和保存來自人體的樣本,以供體外診斷檢查之用,所以也被視為是IVD的一體。
討論ANNEX VIII的分類規則前,有幾項通用原則的概念必須建立:
注意:確定產品的正確分類,是製造商責任。若製造商為產品聲明多種預期用途,導致該器材屬於多個分類,則應採用較高分類。或者多條分類規則適用於同一器材,則應採用導致較高分類的規則。
首先,當產品符合IVD定義,屬於「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時,即可透過IVDR ANNEX VIII的分類規則(Rule 1-7),依據產品的預期用途(intended use)按風險等級由低至高,分為 Class A、B、C 和 D:
Class A - 病人和公共衛生風險低,包括樣本容器、實驗室儀器和緩衝溶液。
Class B - 中度病患風險和/或低公共衛生風險,包括用於自我檢測(Self-testing devices)的 IVD,常見例如驗孕棒、排卵檢測試紙等,或者任何其他規則未涵蓋的 IVD 的預設分類(見ANNEX VIII Rule 6說明)。
Class C - 高病患風險和/或中等公共衛生風險,包括用於檢測沒有高傳播風險的傳染性病原體,或用於檢測錯誤時下可能導致死亡或嚴重殘疾的結果。
Class D - 高病患風險與高公共衛生風險,檢測或暴露於危及生命的傳染媒介或具有高傳播風險的傳染媒介和傳染病的 IVD,例如Covid-19檢測的試劑。
例如:Class A、Class B級產品上市之後,透過上市後監督報告(PMS Report)進行追蹤;對於高風險的Class C與Class D產品,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更新報告(PSUR),詳見Article 80與Article 81。
例如:符合性評鑑流程中,Class D產品需通過歐盟參考實驗室(reference laboratory),並定期進行市場監測以確保安全。
由於風險等級決定了審查的嚴格程度,Class C 和 Class D產品也比需更長審查時間。
依據產品使用方法/目的/類型不同,有三類特殊類型:Self-testing (自我檢測)、Near-patient testing (NPT) (近病患檢測)、Companion diagnostics (CDx) (伴隨診斷),簡單敘述如下:
CDx通常需要與藥物開發同步進行,並接受更嚴格的審查,因為它直接影響患者的治療效果。
在 IVDD時代,大多數廠商都透過自我宣告完成符合性路徑,無需透過NB審查獲得CE標誌。
當IVDR來臨,部分過去未被IVDD納管或者是被列為自我宣告的產品,將被IVDR列入NB的管轄範圍。實際上,除了Class A非無菌產品,絕大部分的IVD的符合性路徑都需要NB參與。
過去熟悉IVDD的製造商,在轉換為IVDR或規劃新產品上市的過程中,可能會忽略了不同的符合性路徑造成上市時程和費用的巨大差異。
所以即刻起,請放下過去IVDD的想法,重新檢視手上的IVD產品,透過分類原則完成分類判定,就是迎接IVDR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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