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使用這些組件或附件、或進一步的準備處理、配置、安裝、組裝、適配或調整時,應遵循組件或附件製造商提供的使用說明,以確保其安全性,並符合使用者需求。
隨著醫療技術的進步與個人化需求的增加,可以「量身訂做」的客製化醫療器材正逐漸成為醫療產業的重要趨勢。
然而,製造客製化醫療器材除了技術門檻高,法規面的管制也需要考慮。本文根據MDCG 2021-3的內容,針對MDR對客製化醫療器材要求的相關要點,提供深入淺出的解析。
客製化醫療器材(Custom-Made Devices, CMD)根據MDR Article 2 (3)的定義:「根據具有專業資格並依照國家法律授權的個人(Authorized Person)的書面處方(written prescription),專門製作的醫療器材」。
「書面處方」由法律授權的專業人士(依歐盟各國的法律定義)開立,至少須包含病患姓名、需求設計特徵,也可以佐以模型、模具或其他測量數據,更完整的闡述客製化設計。
客製化醫療器材專為滿足單一患者的特定需求,且不會大量生產,常見例子像是特定病患的牙冠或矯正器、矯形支架(如膝踝足矯形器)、特製義肢、3D列印義肢或植入物等;這些零件、組件或材料如果具有明確的醫療用途,並且滿足醫療器材要求,可以單獨作為醫療器材上市。
需注意的是,以下兩類產品並不屬於CMD範疇:
只要符合 CMD 的定義,製造商在選用技術上並無特別限制。
越來越多製造商使用電腦輔助設計(CAD, Computer-Aided Design)及電腦輔助製造 (CAM, Computer-Aided Manufacturing),甚至是3D列印技術,來設計或製造醫材。這些技術不僅能提升產品的精確度,也可以縮短製造時間,以滿足個別患者的需求。
關鍵在於產品是否於單一患者的需求發生之前,就已經透過「大量製造」生產完成。
根據MDR Article 2(1)的定義,醫療器材的預期用途可以單獨實現,也可以與其他設備或產品結合實現。換句話說,當組件或附件具有醫療用途,即可滿足醫療器材的定義。
在使用這些組件或附件、或進一步的準備處理、配置、安裝、組裝、適配或調整時,應遵循組件或附件製造商提供的使用說明,以確保其安全性,並符合使用者需求。
客製化醫療器材製造商的義務與一般醫療器材製造商相似,必須建立符合MDR規範的品質管理系統,並確保在風險管理、臨床評估以及上市後監測等環節中,產品均符合相關要求。
針對客製化醫療器材製造商的特定規範,我們彙整如下表:
項目 | 一般醫療器材 | 客製化醫療器材 |
---|---|---|
品質管理系統(QMS) | 必須建立、維護並持續改進符合MDR的QMS。 (MDR Article 10 (9)) | 同一般醫療器材 |
上市後監測(PMS) | 需進行上市後監測,根據設備風險等級提交報告。(MDR Article 85、86) | 同一般醫療器材 |
風險管理 | 需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流程。 (MDR ANNEX I) | 同一般醫療器材 |
一般安全和性能要求 | 需確認符合GSPR要求。 (MDR ANNEX I) | 同一般醫療器材 |
通報 | 製造商一旦得知有任何嚴重事故(serious incident)和/或現場安全矯正措施(field safety corrective action),應立即向主管機關報告。 (MDR Article 87) | 同一般醫療器材 |
符合性評鑑程序 | 依照Article 52進行完整的符合性評鑑程序。 | 依據ANNEX XIII進行。 |
技術文件 | 遵守MDR ANNEX II、ANNEX III提供技術文件。 | 擬定、更新並保存文件,隨時供主管機關查閱。 (MDR Article 10(5)) |
臨床評估與性能 | 需進行臨床評估和性能測試,適用時,須提供SSCP。 | 需進行臨床評估,但無需提供SSCP。 (MDR Article 61、 Article32) |
UDI要求 | 必須遵守UDI註冊。 (MDR Article 27 (1)) | 無須於UDI註冊。* (MDR Article 27 (1)) |
DoC | 依據MDR ANNEX IV提供DoC。 | 無須提供DoC,而是提供ANNEX XIII聲明。 (MDR ANNEX XIII、ANNEX I 23.2(g)) |
CE marking | 需放上CE標示。 (MDR Article 20 (1)) | 無須CE標誌,標籤需加上”custom-made device”。 (MDR Article 20 (1)) |
EUDAMED登錄製造商資訊 | 需登錄MDR ANNEX VI part A內資訊。 (MDR Article 31) | 無須登錄。 (MDR Article 31) |
植入性產品的特殊要求 | 需根據設備風險等級接受NB的審查和監管。(MDR Article 52) | Class III植入性CMD需通過NB進行品質管理系統認證。 (MDR Article 52(8)) |
指定歐代 | 非歐盟境內製造商必須任命歐代協助法規合規事宜 | 同一般醫療器材 |
*CMD雖無須於EUDAMED上登錄產品UDI,仍須考慮醫療器材的可追溯性,應記錄有關設備的設計、製造過程和性能的資訊,並採取措施確保製造過程符合規定。
客製化醫療器材無須提供DoC,改為提供Annex XIII聲明;該聲明應隨醫材的提供檢附,並提供給歐代及代理商留存,且製造商必須保存聲明和技術文件至少10年 (從設備進入市場之日起算);針對植入設備的保存期限則為15年。
當主管機關要求,製造商有義務提供相對應的文件,以確認醫療器材的設計、製造過程和性能。
在MDR的架構下,客製化醫材製造商的責任幾乎與一般醫材無二致,雖然非Class III植入的客製化產品無須透過NB完成符合性評鑑,然仍需一步步根據MDR完成系統建置和產品安全性有效性的評估及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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