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定為PRRC,要注意哪些事?有甚麼責任?

2024 Jul 14
Chou Chih-Hsuan, Senior Regulation Affair

<MDR/IVDR的新要求-PRRC>一文可知,新法規要求製造商在組織中指定一到數位不同的個人(Personnel)來負責製造商的合規責任,並據此制定了相關與具體需負責的事項。


從製造商的角度來說,依照條文查核指定人員資格,並任命其為PRRC,基本上就完成Article 15的要求。但對被任命的個人來說,事情似乎才要開始!

「條文說PRRC 要responsible for regulatory compliance,我要怎麼為合規負責?如果產品有問題我會有責任嗎?」


不用擔心,我們一步一步來解析PRRC的責任,以及如何與製造商確認雙方的權利義務。

資格是否符合要求是PRRC自行判斷嗎?

查核指定人員資格是製造商的責任,個人提交了真實的學經歷資料,交由製造商根據品質系統流程進行查核判斷,只要查核過關,受指派者就可擔任PRRC。若指定機構(Notify Body)或其他第三方認為查核過程有瑕疵,也僅會責付製造商修正,責任不在受指派的個人身上。

要如何定義PRRC的責任範圍?

<MDR/IVDR的新要求-PRRC>一文所述,製造商可以指定一個PRRC負責所有Article 15(3)的責任,也可以依職責分別指派,若指定一個以上的PRRC分別負責不同的項目,那誰負責甚麼一定要明確區分並以文件記錄。


一般來說,如果指定一位PRRC負責所有項目,多半是高階主管,才有相應的的權責來確保各部門的運作合規。


若個人在製造商的組織中的權責無法涵蓋Article 15(3)所有合規項目,卻又是唯一的PRRC,則建議與和製造商提出明確的權責調整要求,已取得獲取資訊的權限,並具備要求相關人員依照法規行事的權力。


若個人被賦予Article 15(3)中的部分責任,在PRRC任命書和EUDAMED上的登錄資訊,都應該要明確列出。若擔任PRRC期間責任範圍有所調整,相關文件須一應更新。

是否有必要限定責任期間?

若是外包的PRRC,和製造商簽約時通常會有合約期間;若是組織內部人員,任命書就不一定寫任期。然而要注意的是,若製造商符合可將PRRC外包的中小企業資格,離職不一定表示PRRC責任理所當然的結束,最好在離職前以書面的方式通知組織PRRC責任的中止日期,讓組織可在該日期前完成新的PRRC任命作業。

PRRC要如何履行職責?

依Article 15(3)的要求,我們可照各分項討論:

  • 根據所製造的醫療器材的品質管理系統,在產品放行前適當檢查以確保其符合性:

若是負責產品放行的QC主管被指定為負責此項目的PRRC,依組織內部的品質系統管理流程進行檢驗或覆核即可;若非QC部門的人員擔任PRRC,則建議制定適當的抽樣計畫,定期及不定期抽查檢驗紀錄;若為高風險或滅菌產品,可考慮讓QC人員在PRRC監督下抽驗線上或在庫產品。

  • 編寫並維護更新技術文件(Technical Document)和歐盟符合性聲明(EU DoC):
  1. 確定技術文件有按照MDR/IVDR Annex II和Annex III的要求編寫
  2. 確定EU DoC按照Article 19的要求編寫
  3. 確保放進技術文件和EU DoC中的內容是真實的,且與品質系統中的資訊一致
  4. 若產品或系統有任何更新,確保技術文件和EU DoC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相應的更新。


通常負責此項的PRRC會是技術文件和EU DoC的撰寫人員或覆核人員。為了要可以履行此職責,PRRC應熟悉MDR/IVDR中關於技術文件和EU DoC的要求,並可參與產品或品質系統的變更活動及審查,以便在評估變更時同時評估該變更對技術文件和EU DoC的影響。

  • Article 10(10)規定的產品上市後監控之義務:

Article 10(10)要求製造商根據Article 83進行上市後監控,負責此項的PRRC應確保品質系統中根據Article 83建立了相關程序,並根據這些程序進行通報與紀錄、將相關紀錄輸入至Article 83(3)中,若需要進行校正或預防措施,PRRC要確保此活動有被進行,並適時通知公告機構和主管機關。

 

負責此項目的PRRC應有權限取得上市後資訊,並參與品質系統中監控與量測的活動,如風險管理上市後資訊的輸入討論、矯正或預防措施的管理、回饋的收集及管理、不良事件的通報等。

  • Article 87到97要求之報告義務
  • 關於Article 87到97的條文要點如下:
  • Article 87:嚴重事故報告及現場安全矯正措施
  • Article 88:趨勢報告
  • Article 89:嚴重事故分析及現場矯正措施
  • Article 90:預警資料分析
  • Article 91:實施措施
  • Article 92:預警及上市後監控的電子系統
  • Article 93:市場監控活動
  • Article 94:對懷疑有不可接受的風險或其他不合規情況的產品進行評估
  • Article 95:處理對健康和安全造成不可接受風險的設備的程序
  • Article 96:評估在歐盟區域國家層級的程序
  • Article 97:其他的不合規狀況


從上述資訊可知,此項責任與品質系統中的上市後管理、不良事件通報、趨勢以及校正預防措施,與前一項的範圍相近。要注意的是,Article 92提到上市後監控資訊應該上傳EUDAMED,負責此項目的PRRC應有EUDAME上市後監控模組的相關權限。

 

對醫療器材製造商來說,通報是一個有點敏感的字眼,若PRRC判斷應通報的事件,有一定機率被組織判定無須通報或阻止PRRC通報,建議在制定內部程序時,要根據法規明確定義應通報的不良事件定義以及通報期限。若事件明確符合通報定義,PRRC務必要根據程序通報至相關單位,且製造商不可用任何理由阻止。


在不良事件發生時,若PRRC知悉卻未依程序通報,此事件所造成的大眾健康或財產的損害,除組織負責人外,PRRC可能會有相應的經濟及法律上的責任。須謹慎處理。

若PRRC與組織簽訂保密協議,可將Article 87到97的相關責任列入豁免條款。


  • 對於研究性設備,發布附件XV第II章,節4.1部分提到的聲明:

由於研究用醫療器材(investigational device)尚未獲得正式的許可,因此在進行臨床試驗之前,須根據條文出具聲明,說明該產品除了此臨床試驗要驗證的事項之外,已符合GSPR的要求,並已經盡一切努力來確保受試者的健康與安全不受危害。

 

負責此項的PRRC可以是該臨床試驗專案的負責人或管理階層。建議在組織內部的臨床試驗相關流程中,加入在申請IRB時同時發布此聲明的步驟,並制定聲明格式,確保相關人員在執行臨床試驗專案時不致遺漏。

 

即使製造商自認不會在歐盟進行臨床試驗,也應設置負責此項之PRRC,然因未發生相關事件,不會有聲明發布之紀錄。

如果有不良事件發生,PRRC需要為此負責嗎?

當不良事件發生時,啟動調查釐清責任、確認根因是一個運作良好的品質系統必然進行的活動。若調查結果顯示,PRRC已按照系統及法規要求進行所有必要之措施,並且都保留了真實記錄,則責任不在PRRC。

所謂要負法律責任是甚麼意思?

在履行PRRC職責過程中,若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產品不符合法規要求,PRRC可能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與之前的指令(MDD/IVDD)相比,MDR/IVDR作為一項法規,具有更高的強制性和法律效力。這意味著,違反MDR/IVDR的規定基本上等同於“違法”,因此法律後果更加嚴厲。

 

MDD/IVDD作為指令,要求各成員國將其轉化為國家法律,成員國有一定的靈活性來決定如何實施。然而,MDR/IVDR作為一項法規,直接適用于所有歐盟成員國。這種直接適用性確保了歐盟範圍內的統一性和一致性,所有相關方必須嚴格遵守。

 

因此,作為PRRC,必須嚴格按照MDR/IVDR的要求履行職責,確保所有相關的合規措施有被執行。若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能履行職責,導致產品不符合MDR/IVDR的要求,不僅組織會面臨法律和經濟上的處罰,PRRC個人也可能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為降低相關風險,強烈建議被賦予PRRC責任的個人: 

  • 充分瞭解並理解MDR/IVDR的相關條款和要求。
  • 按照公司制定的合規程序和品質管理系統嚴僅的履行職責。
  • 保留所有必要的文件記錄,以證明PRRC已按照法規和程序履行職責。



通過這些措施,PRRC可以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儘量減少因不合規而帶來的法律風險。

如何與製造商以書面方式確定個人的PRRC任命及責任範圍?歡迎透過聯絡我們取得任命書範本或預約線上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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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u Chih-Hs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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